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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手续办理流程

根据《广州商学院学生手册》第五章考勤和纪律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如上课、实习、军训和社会实践等)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其他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之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之后方为有效。

学生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1天之内由各相关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年级)辅导员审批之后方可准予请假;3天之内由各相关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党支部书记审批之后方可准予请假;1周之内由各相关任课老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批之后方可准予请假;1周以上由各相关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批之后方可准予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应持医院诊断证明。如患疾病可提前口头请假,但应在3天之内补交书面申请和医生诊断证明。学生请假结束之后,应按时销假;若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批准之后的请假手续材料均由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保存和整理归档,统一存查。辅导员应将学生请假相关情况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等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旷课学时数按以下方法计算;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学时计;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5学时计。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尚未批准擅自离校、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上课者,视同旷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任何课程时,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取消该生该课程考试资格,该生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该生应予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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